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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鎮燃氣技術規范》的通知
  • 日期:2009-03-31 訪問次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主編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
    北京燃氣集團
    上海燃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氣集團
    港華投資有限公司
    沈陽市煤氣設計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鎮燃氣技術規范》的通知
     
      現批準《城鎮燃氣技術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函[2005]84號)的要求,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性能規定、燃氣質量、燃氣廠站、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燃氣汽車運輸、燃具和用氣設備等。 
      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
      本規范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
      北京燃氣集團
      上海燃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氣集團
      港華投資有限公司
      沈陽市煤氣設計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
      李顏強 雷麗英 陳云玉 李 錚 金石堅 王偉
      應援農 高 鵬 李建勛 宇永香 蔣克武 韓露
      王 啟 陳秋雄 鄭克敏 李美竹 陳 敏 劉建輝
     
     
    總則
      1 總 則
      1.0.1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規范城鎮燃氣設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
      1.0.3城鎮燃氣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應遵循安全生產、保證供應、經濟合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1.0.4本規范規定了城鎮燃氣設施的基本要求,當本規范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尚應符合經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
      2術 語
      2.0.1城鎮燃氣city gas
      由氣源點,通過城鎮或居住區的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供給城鎮或居住區內,用于生產、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規范燃氣質量要求的氣體燃料。
      2.0.2城鎮燃氣設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鎮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和供應的各種設施(含其附屬安全裝置)和用戶設施。
      2.0.3燃氣類別sort of gases
      根據燃氣的來源或燃氣燃燒特性指標,將燃氣分成的不同種類。
      2.0.4 燃氣互換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氣(基準氣)設計的燃具,改燒s燃氣(置換氣),如果燃燒器不作任何調整而能保證燃具正常工作,稱s燃氣對a燃氣具有互換性。
      2.0.5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管道、結構或構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間。
      2.0.6調壓箱regulator box
      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2.0.7調壓站regulator station
      調壓裝置放置于建筑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筑物。
      2.0.8調壓裝置regulator device
      將較高燃氣壓力降至所需的較低壓力的設備單元總稱。包括調壓器及其附屬設備。
      2.0.9燃氣燃燒器具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氣作燃料的燃燒用具,簡稱燃具。包括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爐、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等。
      2.0.10用氣設備gas burning eqlJipment
      以燃氣作燃料進行加熱或制冷的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直燃機等較大型設備。
      2.0.11 附屬安全裝置 accessory sa{ety device
      當燃氣供氣系統發生異?;虬l生燃氣泄漏時,具有切斷燃氣氣源、泄放或發出報警信號等功能的緊急切斷閥、安全放散裝置和可燃氣體報警器等裝置的總稱。
      2.0.12非居住房間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臥室、起居室(廳)外的其他房間。
      2.0.13用戶管道Llser piping
      從用戶室內總閥門到各用戶燃具和用氣設備之間的燃氣管道。
     
    基本性能規定
      3基本性能規定
      3.1燃氣設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城鎮燃氣設施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
      3.1.2城鎮燃氣設施選址選線時,應遵循節約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間的原則,根據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和周邊環境等條件確定。大型燃氣設施應設置在城鎮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3.1.3城鎮燃氣供應系統應具備穩定可靠的氣源和保證對用戶安全穩定供氣的必要設施以及合理的供氣參數。
      3.1.4重要的燃氣設施及存在危險的操作場所應有規范的、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1.5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城鎮燃氣設施應保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可靠運行。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或遭遇重大災害后,應對其進行評估。
      3.1.6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應采取有效保證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應采取措施減少污染,并應按國家現行環境保護標準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處理。
      3.1.8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應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9對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燃氣設施的建設必須采取抗震措施。
      3.1.10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可能損壞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3.1.11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應有完善的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2許可原則
      3.2.1城鎮燃氣設施必須使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當城鎮燃氣設施建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時,應經相關程序核準。
      3.2.3城鎮燃氣工程建設竣工后,應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氣質量
      4燃氣質量
      4.1質量要求
      4.1.1城鎮燃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熱值和組分的變化應滿足城鎮燃氣互換性的要求。
      4.1.2 當使用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作為城鎮燃氣氣源時,混合氣中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壓力下管道內混合氣體的露點應始終低于管道溫度。
      4.1.3當使用其他燃氣與空氣的混合氣作為城鎮燃氣氣源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氣中可燃氣體的體積分數達到爆炸極限的措施。
      4.2其他要求
      4.2.1城鎮燃氣應具有當其泄漏到空氣中并在發生危險之前,嗅覺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城鎮燃氣加臭劑的添加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有害,并不應腐蝕或損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
     
    燃氣廠站
      5燃氣廠站
      5.1一般規定
      5.1.1本章適用于燃氣生產、凈化、接收、儲配、灌裝和加氣等場所。
      5.1.2燃氣廠站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由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確定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廠站內主要建(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建(構)筑物結構的安全等級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5.1.3廠站的工藝流程應符合安全穩定供氣和系統調度的要求。
      5.1.4廠站內燃氣儲存的有效儲氣容積應根據供氣、調峰、調度、氣體混配和應急的要求確定。
      5.2站區布置
      5.2.1廠站站址的選擇應根據周邊環境、地質、交通、供水、供電和通信等條件綜合確定,并應滿足系統設計的要求。
      5.2.2廠站內的建(構)筑物與廠站外的建(構)筑物之間應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廠站邊界應設置圍墻或護欄。
      5.2.3廠站內的生產區和生產輔助區應分開布置;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便于通行和緊急事故時人員疏散的要求。
      5.2.4不同類型的燃氣儲罐應分組布置,組與組之間、儲罐之間及儲罐與建(構)筑物之間應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要求的防火間距。
      5.2.5廠站的生產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通道。
      5.2.6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廠站的生產區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5.2.7液化石油氣廠站的生產區內,除地下儲罐、寒冷地區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儲罐區的排水管、溝外,不應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構)筑物。生產區的地下管溝內應填滿干砂。
      5.3設備和管道
      5.3.1燃氣設備、管道及附件的材質和連接形式應符合介質特性、壓力、溫度等條件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壓力級別不應小于系統設計壓力。
      5.3.2燃氣設備和管道的設置應滿足操作、檢查、維修和燃氣置換的要求。
      5.3.3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應按工藝和安全的要求設置放散和切斷裝置。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
      5.3.4燃氣進出廠站管道應設置切斷閥門;當廠站外管道采用陰極保護腐蝕控制措施時,其與站內管道應采用絕緣連接。
      5.3.5燃氣壓縮、輸送和調壓的設備應符合節能、低噪聲的要求。
      5.3.6燃氣調壓裝置及出口管道應采取措施防止低溫對裝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響。
      5.3.7燃氣壓送設備的設置應滿足壓力和流量的要求,應具備非正常工作狀況的報警和自動停機功能;設備附近應設置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5.3.8輸送低溫介質的管道和設備,在投入運行前,應采取預冷措施。
      5.4燃氣儲罐
      5.4.1燃氣儲罐的進出口管道,應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應設置切斷裝置。
      5.4.2低壓干式燃氣儲罐的密封系統應能可靠地運行。
      5.4.3寒冷地區低壓濕式燃氣儲罐應有防止水封凍結的措施。
      5.4.4低壓燃氣儲罐應設置具有顯示儲量、高低限位調節及報警功能的裝置。
      5.4.5當燃氣儲罐高度超過當地有關限高規定時,應設飛行障礙燈和標志。
      5.4.6固定容積燃氣儲罐應設置壓力、溫度檢測、安全泄放、切斷等裝置。
      5.4.7地上固定容積燃氣儲罐的金屬支架應進行防火保護,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
      5.4.8液化天然氣和容積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應設置高低液位報警裝置;液化天然氣和容積大于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液相出口管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5.4.9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積燃氣儲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儲罐室應采取防滲透措施,室內應填滿干砂;
      2 儲罐必須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應采取防浮措施;
      3 罐的底部不應設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體應采取陰極保護和絕緣保護層等腐蝕控制措施。
      5.4.10容積大于o.15m3的液化天然氣儲罐(或鋼瓶)不應設置在建筑物內。任何容積的液化天然氣鋼瓶不應固定安裝或長期存放在建筑物內。
      5.5安全和消防
      5.5.1廠站應根據介質特性和工藝要求制定運行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5.5.2廠站內應根據規模、燃氣氣質、運行條件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消防系統。
      5.5.3廠站內燃氣儲罐、設備的設置和管道的敷設應滿足防火的要求。
      5.5.4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儲罐區應設置周邊封閉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防護墻內不應設置鋼瓶灌裝裝置和其他可燃液體儲罐。
      5.5.5廠站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具有爆炸危險生產廠房的防爆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5.6廠站的供電電源應滿足正常生產和消防的要求。
      5.5.7廠站內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建(構)筑物的電氣裝置,應根據運行介質、工藝特征、運行和通風等條件確定的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采取相應的措施。
      5.5.8廠站內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建(構)筑物及露天鋼質燃氣儲罐應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5.5.9廠站內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儲罐、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5.5.10廠站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建(構)筑物內不應有燃氣聚積和滯留,嚴禁在廠房內直接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5.5.1l 廠站具有燃氣泄漏和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報警濃度不應高于可燃氣體爆炸極限下限的20%。
      5.5.12低溫燃氣儲罐區、氣化區等可能發生低溫燃氣泄漏的區域應設置低溫檢測報警連鎖裝置。
      5.5.13對可能受到土壤凍結影響的低溫燃氣儲罐基礎和設備基礎應設置溫度檢測裝置,并應對儲罐基礎和設備基礎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
      6.1一般規定
      6.1.1 城鎮燃氣輸配系統壓力級制和總體布置應根據城鎮地理環境、燃氣供應來源和供氣壓力、用戶需求和用戶分布、原有燃氣設施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6.1.2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30年。
      6.1.3城鎮燃氣管道應按設計壓力分級進行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管道的管徑應本著合理利用壓力降的原則,在水力計算的基礎上確定。
      6.1.4不同壓力級制的燃氣管道之間應通過調壓裝置連接。
      6.1.5燃氣管道與附件的材質應根據管道的使用條件確定,其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6.1.6鋼質燃氣管道和鋼質附屬設備應根據環境條件和管線的重要程度采取腐蝕控制措施。
      6.1.7當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6.1.8在管道安裝結束后,應進行管道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2燃氣輸配管道
      6.2.1燃氣管道與建(構)筑物及其他管線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區。
      6.2.2地下燃氣管道不得從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構筑物的下面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除外。
      6.2.3地下燃氣管道應根據凍土層、路面荷載和道路結構層確定其埋設深度。當埋設深度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6.2.4當燃氣管道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沖撞等外力損害的有效防護措施。
      6·2·5當地下燃氣管道穿過排水管溝、熱力管溝、電纜溝、聯合地溝、隧道及其他溝槽時,應采取防止燃氣泄漏到溝槽中的措施。
      6.2.6當燃氣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和城鎮主要干道時,應采取不影響交通、水利設施和保證燃氣管道安全的防護措施。
      6.2.7在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氣管道上,應根據檢修和事故處置的要求設置分段閥門。
      6.2.8在燃氣管道的建設和維護過程中,應保證施工人員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2.9 對停用或廢棄的燃氣管道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6.2.10新建的下列燃氣管道必須采用外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系統的腐蝕控制措施: 
      1設計壓力大于0.4MPa的燃氣管道;
      2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lOOmm,且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燃氣管道。
      6.2.11燃氣管道外防腐層應保持完好;采用陰極保護時,陰極保護不應間斷。
      6.3調壓設施
      6.3.1城鎮燃氣調壓站站址的選擇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系統設置的要求,站內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與周圍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3.2對調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0.75的調壓裝置,不得設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和地下單獨的箱內。
      6.3.3調壓箱的安裝位置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綜合確定。設置在建筑物外墻上的地上單獨的調壓箱,其燃氣進口壓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要求。
      6.3.4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和體積大于1.5m。的調壓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有關防爆的要求。
      6.3.5設置調壓裝置的場所,其環境溫度應能保證調壓裝置的正常工作。 .
      6.3.6調壓裝置應具有防止出口壓力過高的安全措施。
      6.3.7下列調壓站或調壓箱的連接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
      1進口壓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進口管道;
      2進口壓力大于0.4MPa的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出口管道。
      6.3.8調壓站或調壓箱的燃氣進出口管道上的切斷閥門與調壓站或調壓箱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6.4用戶管道
      6.4.1用戶燃氣管道的運行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內,不應大于0.2MPa;
      2 商業用戶建筑內,不應大于0.4MPa;
      3 工業用戶的獨立、單層建筑物內,不應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內,不應大于0.4MPa。
      6.4.2暗埋的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運行壓力不應大于0.01MPa。
      6.4.3燃氣管道不得穿過臥室、易燃易爆物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梯井、電纜(井)溝、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等場所。
      6.4.4燃氣管道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風不良的場所時,
      應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6.4.5穿越建筑物外墻或基礎的燃氣管道應適應建筑物的沉降;高層建筑的燃氣立管應有承重的支撐和必要的補償措施。
      6.4.6敷設在室外的用戶燃氣管道應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采用陰極保護腐蝕控制系統的室外埋地鋼質燃氣管道進入建筑物前應設置絕緣連接。
      6.4.7用戶燃氣管道的連接必須牢固、嚴密,不得斷裂、脫落和漏氣。
      6.4.8用戶燃氣立管、調壓器和燃氣表前、燃具前、測壓點前、放散管起點等部位應設置手動快速式切斷閥。
      6.4.9用戶燃氣管道與電器設備、相鄰管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6.4.10用戶燃氣管道應設在便于安裝、檢修和不受外力沖擊的位置。
      6.4.11暗設的燃氣管道除與設備、閥門的連接外,不應有機械接頭。
      6.4.12燃氣管道的安裝不得損壞房屋的承重結構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燃氣汽車運輸
      7燃氣汽車運輸
      7.0.1城鎮燃氣汽車運輸應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專用車輛上儲存燃氣的容器及附件應滿足燃氣特性和運輸危險貨物的要求。
      7.0.2燃氣運輸車輛應根據燃氣種類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
      7.O.3運送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液體燃氣的運輸車輛的氣、液相管道應設有緊急切斷裝置。
      7.0.4燃氣運輸車輛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每具滅火器均應設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滅火器應保持良好的性能。
      7.O.5燃氣運輸車輛車廂或罐體兩側和尾部的顯著位置應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安全標志,在駕駛室的兩側門上應標注遇有緊急情況時的聯絡電話。
      7.0.6燃氣車輛運輸,儲氣容器嚴禁過量充裝。
      7.0.7燃氣運輸車輛的使用和裝卸應有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燃具和用氣設備
      8燃具和用氣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居民、商業和工業用戶使用的燃具和用氣設備應根據燃氣特性和安裝條件等因素選擇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合格產品,并應與當地使用的燃氣類別相匹配。
      8.1.2 當燃具和用氣設備安裝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風不良的場所時,應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8.1.3燃具與管道的連接軟管應使用燃氣專用軟管,安裝應牢固,軟管長度不應超長,并應定期更換。
      8.2居民用燃具
      8.2.1 居民住宅應使用低壓燃具,其燃氣壓力應小于0.01MPa。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應設置在臥室內。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給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
      8.2.3燃具、用氣設備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地板、家具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8.2.4安裝直接排氣式燃具的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2.5使用煙道排氣的燃具,其煙道的結構與狀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8.3工業和商業用氣設備
      8.3.1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大中型用氣設備應有防爆裝置、熱工檢測儀表和自動控制系統。
      8.3.2用氣設備的安裝場所應能滿足其正常使用和檢修的要求。
      8.3.3當工業和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時,應有機械通風、燃氣泄漏報警器、自動切斷等連鎖控制裝置和泄爆裝置。
      8.3.4當使用鼓風機向燃燒器供給空氣進行預混燃燒時,應在計量裝置后的燃氣管道上加裝止回閥或安全泄壓裝置。
      8.3.5經過改造的用氣設備應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8.4用戶計量
      8.4.1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設置燃氣計量裝置。
      8.4.2燃氣計量裝置應根據各類燃氣計量特點、使用工況條件等因素選用。
      8.4.3選用的燃氣計量裝置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法規的要求。
      8.4.4燃氣計量裝置的安裝應滿足抄表、檢修、保養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燃氣計量裝置嚴禁安裝在臥室、衛生間以及危險品和易燃品堆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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